昆山市江西商会章程

作者:ksjxsh 日期:2021/1/16 14:28:00 人气:11 标签:


(2013年9月13日昆山市江西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昆山市江西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共三次修正通过,2021年1月16日昆山市江西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昆山市江西商会。英文译名:kunshan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英文缩写:ksjxsh.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江西省(江西籍)在昆山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含工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等)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昆江西非公企业之家为已任,团结在昆非公企业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昆山及江西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本商会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六条本商会的住所是昆山市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交流;

(二)提供会员服务;

(三)规范会员行为;

(四)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坚守诚信;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市内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

(五)属在昆江西籍(原籍、现籍)非公企业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四)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监事和监事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活动领域或业界有一定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即王洪明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活动领域或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各类发展项目等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十)策划、组织、安排、布置、协调商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盖上公章。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与理事会同步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商会所有的资金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商会专职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商会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1116日昆山市江西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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